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2)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3)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4)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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