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管机构从2021年起加强了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并陆续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办法”)三部重要的部门规章。这三部规章都可能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而在未来,中国还可能制定层级更高的《人工智能法》,并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制度。
与此同时,这三部规范也确立了中国将采取“包容审慎的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在未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将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目前负责算法备案、评估与监管的机构主要是网信办(中央网信办网络管理技术局)。与此同时,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也会依据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欧盟现行人工智能立法仍主要集中在传统人工智能而非生成式人工智能上,但也逐渐触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问题,例如在***的《人工智能法》草案中规定了通用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基础模型提供者的义务。
欧盟的人工智能路径主张“以人为本(human-centric)”,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的同时,构建监管体系以防范风险、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安全。欧盟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治理重点在于尊重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和保护数据及隐私安全。***的立法进展是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对《人工智能法》的修订。该法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将人工智能系统分成四类,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合规要求。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一般属于有限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需遵守***限度的透明度义务,但可能会因其适用的领域和生成的内容而落入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范畴。1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了提供者、进口商、分销商、部署者、通用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基础模型提供者等不同主体的合规义务。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不遵守《人工智能法》的相关当事人可能被处以不同规模的行政罚款。
来源:Anuie 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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