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重要机制创新,对推动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以来,我国排污权交易经历了起步、局部试点、试点扩围和改革提升四个阶段。截至2024年6月,全国排污权交易总金额约为363亿元,其中有偿使用费为144亿元,市场化交易金额219亿元,政府与企业间、企业间交易金额占比分别为65%、35%。
在政策法规体系方面,我国逐步健全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2024年推动排污权交易写入相关法律,为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力的法律保障。试点省份也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市场法规体系建设,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涵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
在交易范围方面,试点省份因地制宜选择区域、行业和交易因子,以四项主要污染物为主开展排污权交易。部分试点省份探索拓宽省内跨地市交易通道,进一步打通建设项目排污权来源渠道,破解区域间排污权要素分布不均衡问题。在交易因子方面,各地均将四项主要污染物作为交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交易处于起步阶段,部分省市开展总磷、总氮、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在核定方法方面,各地根据管理基础、实际需求科学灵活制定核定方法。试点地区主要按照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三类进行核定,并积极探索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方面,部分省份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提升企业主动减排意识。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考虑了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